(2015)静法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健与王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健,王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静法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张健。被执行人:王兴,现羁押于天津市李港监狱。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张健与被告王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3)静民初字第537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一、被告王兴于2014年12月12日之前偿还原告张健欠款人民币65000元。二、如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未还款项一次性申请执行。本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健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静法执字第3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世山审判员 胡春弟审判员 郭雅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岳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