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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徐忠文与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金英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文,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金英顺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高开民初字第2324号原告:徐忠文,男,195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齐兴茂,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前进大街2552号。法定代表人:徐达泉,经理。第三人:金英顺,女,1965年11月30日生,住所地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忠文诉被告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金英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5日向原告徐忠文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徐雅文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人民陪审员  赵晓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