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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行立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与安徽省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立初字第00001号起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缪国平,该支公司经理。2015年7月2日,本院收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的行政起诉状,要求判决撤销安徽省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3年9月6日作出的广公交认字(2013)第003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德支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珍文审 判 员  曹继成代理审判员  郁昌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方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