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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刑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饶秀莲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秀莲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资刑执字第258号罪犯饶秀莲,女,1946年3月1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雅安市,文盲,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6日作出(2001)雅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秀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损失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2月20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刑期至2024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8年;2010年12月29日减刑1年2个月;2013年4月2日减刑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5年,刑期至2021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以(2015)川女监减字第33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向本院报请罪犯饶秀莲减刑。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3日以资检监所意(2015)第359号减刑检察意见书,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饶秀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提请材料齐全,未发现违法情形,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饶秀莲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该犯综合考核累计得分64.4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饶秀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秀莲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从2005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凯代理审判员 郑 宇人民陪审员 查秀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