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赵金忠与王文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忠,王文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赵金忠,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王文鑫,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忠与被告王文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金忠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华人民陪审员 倪晓星人民陪审员 宋文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益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