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温胜连与郑龙飞、黄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胜连,郑龙飞,黄素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温胜连(曾用名:温顺连),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郑龙飞,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黄素清,女,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温胜连与被告郑龙飞、黄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东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胜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龙飞、黄素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胜连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与被告黄素清是同事关系,与二被告相识。2014年1月13日,二被告称急需归还信用卡向原告借款23000元,约定借期10天,如逾期归还,月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因该借条是其借用新罗区朋友的格式合同,其不识字,原、被告双方住所地都在上杭、该协议管辖的约定并非其本意,由上杭县法院管辖对原、被告双方都更有利。借款到期后,被告郑龙飞之父代为归还借款本金13000元。经其多次催要,二被告互相推诿,拒不归还。被告黄素清虽是担保人,但也是被告郑龙飞的妻子,因此也应共同偿还该笔欠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郑龙飞、黄素清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3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郑龙飞、黄素清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未作答辩,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未提出异议,但向本院提供由原告出具的收条二张。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3日,被告在上杭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3000元,约定借期10天,月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由黄素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约定由新罗区法院管辖,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郑龙飞之父代为归还借款本金13000元,剩余欠款被告拒不归还。现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条、原告出具的2张收条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温胜连与被告郑龙飞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被告郑龙飞书写的借条为证,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3月13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虽双方曾协议由新罗区法院管辖,但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都在上杭,且二被告在庭前向本院提供两张收条应诉,视为同意由本院管辖,因此本院有管辖权。被告郑龙飞、黄素清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龙飞、黄素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温胜连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3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龙飞、黄素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温东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宝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申请执行条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