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巫神开与英德市大站镇进景头村下巫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神开,英德市大站镇进景头村下巫村民小组,吴卫民,徐英稳,徐英考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393号原告巫神开等49位户代表,(具体名单附后)上述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莫秀芳,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德市大站镇进景头村下巫村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XX镇。负责人巫神强,系村民小组组长。第三人吴卫民,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第三人徐英稳,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第三人徐英考,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原告巫神开等49位户代表诉被告英德市大站镇景头村下巫村民小组与第三人吴卫民、徐英稳、徐英考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易典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神开等49位户代表的委托代理人莫秀芳、第三人吴卫民、徐英稳、徐英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英德市大站镇景头村下巫村民小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巫神开等人共同诉称:2010年5月21日,时任村民小组组长巫祥和在未经村民会议决议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吴卫民、徐英稳、徐英考三人签订《承包孟岗田种植合约》,将村民小组的土地从2014��1月1日起向第三人吴卫民、徐英稳、徐英考发包15年,并擅自签上时任村民小组干部巫世玉、巫发迁的名字,加盖被告村民小组的公章。2014年村民小组干部换届时,村民小组其他成员才知道该合同的存在。第三人签订合同后,对承包土地至今未进行任何投入,任其荒废。原告等全体村民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承包孟岗田种植合约》,未经全体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属无效合同。现诉请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并判令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将承包土地返还原告等全体村民小组成员管理使用。被告英德市大站镇进景头村下巫村民小组辩称:《承包孟岗田种植合约》的签订,事先确未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2014年村民小组干部换届时,第三人吴卫民向村民小组出示该合同,村民小组才知道该合同的存在,并多���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第三人吴卫民、徐英稳、徐英考共同辩称:我们和被告村民小组签订合同时,并不清楚被告是否已召开村民小组成员会议并通过,这是被告村民小组的义务,现在我们也是受害者,同时,原告方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9年,被告英德市大站镇进景头村下巫村民小组将位于孟岗田的80亩耕田发包给李金堂经营,期限15年。2006年,李金堂将经营权转包给吴卫民等人。2010年5月21日,在未经村民会议决议的前提下,时任下巫村民小组组长的巫祥和以被告的名义与被告吴卫民、徐英稳、徐英考签订了《承包孟岗田种植合约》,约定被告将已发包给李金堂承包的土地,转包给巫锦红、吴卫民从事种桑养蚕等经营活动,原合同于2013年12月30日到期后,由吴卫民、徐英稳、徐英考三人从2014年1月1日起继续承包十五年���租金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1日止为80元/亩,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月1日止为100元/亩。该合同发包方加盖了被告村民小组的公章,并签上了时任村民小组干部巫祥和、巫世玉、巫发迁的名字,承包方签上了三位第三人的名字。庭审中,原告方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与第三人吴卫民、徐英稳、徐英考于2010年5月21日签订的《承包孟岗田种植合约》中续约部分内容无效及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将承包土地返还原告等全体村民小组成员管理使用。另查明,涉案承包土地上已加建房屋等设施。上述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承包孟岗田种植合约》、(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135号判决书及到庭当事人的法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农村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案由应更正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被告与吴卫民、徐英稳、徐英考并未依照该法定程序签订《承包孟岗田种植合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因此,原告的诉请确认被告与第三人吴卫民、徐英稳、徐英考于2010年5月21日签订的《承包孟岗田种植合约》中续约无效的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村民小���在法律上代表全体村民小组成员对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财产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原告诉请第三人将涉案承包土地返还给全体下巫村民小组成员管理使用的诉讼请求,其实质是请求第三人将涉案承包土地返还给被告村民小组,因此,原告诉请第三人返还土地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被告英德市大站镇景头村下巫村民小组与第三人吴卫民、徐英稳、徐英考于2010年5月21日签订的《承包孟岗田种植合约》中关于从2014年1月1日起承包土地的内容无效。二、���第三人吴卫民、徐英稳、徐英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90日内将涉案耕地交还给被告英德市大站镇景头村下巫村民小组。本诉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卫民、徐英稳、徐英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易典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玉凤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四)土地承包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附原告名单:原告巫神开,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开德,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祥标,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国强,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神波,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黄金全,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开杰,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松九,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世玉,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继海,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荣光,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开苟,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开练,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文峰,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发廷,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文新,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东贵,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国���,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桥喜,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儒维,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东才,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文辉,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燕敏,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莫邦新,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莫继兴,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东强,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世认,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世恒,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石其,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世象,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细杨,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石松,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国勇,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祥钊,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浪清,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石树,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石流,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文育,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继荣,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石清,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锦星,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祥东,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贵新,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世泽,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吴带娣,女,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巫石乎,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莫思民,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谭长娣,女,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原告何福娣,女,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大X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