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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军兴与郑延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兴,郑延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265号原告:赵军兴,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隆清,女,汉族。被告:郑延峯,曾用名:郑延峰、郑延顺,男,汉族。原告赵军兴与被告郑延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军兴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军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军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军兴负担。审判员  周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