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万云诉杨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云,杨玉虎,朱琦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644号原告马万云,男,回族,1969年4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被告杨玉虎,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被告朱琦萍,女,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御龙府小区四号楼三单元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云诉被告杨玉虎、朱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万云与被告杨玉虎、朱琦萍已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马万云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万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马万云负担。审判长 蒋耀武审判员 张恒宁审判员 余海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