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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利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万云诉杨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云,杨玉虎,朱琦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利民初字第644号原告马万云,男,回族,1969年4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被告杨玉虎,男,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被告朱琦萍,女,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御龙府小区四号楼三单元6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云诉被告杨玉虎、朱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万云与被告杨玉虎、朱琦萍已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马万云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万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马万云负担。审判长  蒋耀武审判员  张恒宁审判员  余海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胡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