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杨高升诈骗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高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799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高升,***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2012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杨高升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4)浦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杨高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高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高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高升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刑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长坤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代理审判员 巩一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晶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