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樊继花与黄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樊继花,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樊继花,1975年2月1日。被执行人黄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继花与被执行人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波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樊继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2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薛天祥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