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韬与赵麒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韬,赵麒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陈韬(宜昌巿夷陵区青腾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业主),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阙建华,1959年12月18日出生,(特别授权)。被告赵麒麟,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原告陈韬与被告赵麒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云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阙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麒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韬诉称,2014年7月,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宜昌巿夷陵区青腾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维修车辆,此后于2014年7月27日给原告出具9000元的欠条一份,并承诺于8月1日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000元及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的利息360元。被告赵麒麟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赵麒麟在原告陈韬经营的宜昌巿夷陵区青腾汽车维修服务中心维修车辆。2014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内容为:”今欠青腾汽修维修费9000元(鄂E×××××)大写玖仟元整,于2014年8月1日之前付清。(若8月1日之前未付清,之前承诺一律作废)。欠款人:赵麒麟。2014年7月27日”的欠条一份。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欠款。上述事实,有被告赵麒麟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麒麟在原告陈韬经营的汽车维修中心维修汽车后应当依约支付维修费9000元,在其承诺的期限内未支付欠款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陈韬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赵麒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陈韬车辆维修费9000元及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4月1日期间的利息损失3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赵麒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巿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云环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钟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