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孙敬强与周玉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敬强,周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91-1号申请人孙敬强。被申请人周玉山。本院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玉山名下位于经济开发区簸箕刘盛和景园B17号楼1单元5层501室(房产证号:S1**)的查封。审判长 潘立原审判员 杨东宝审判员 曹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常明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