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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孙敬强与周玉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敬强,周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91-1号申请人孙敬强。被申请人周玉山。本院于二○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5)德开民财保字第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玉山名下位于经济开发区簸箕刘盛和景园B17号楼1单元5层501室(房产证号:S1**)的查封。审判长  潘立原审判员  杨东宝审判员  曹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常明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