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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刑执字第1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矫里本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矫里本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0427号罪犯矫里本,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平度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05)昆铁中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矫里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以(2005)云高刑复字第884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没有故意犯罪,于二00七年十一月十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云高刑执字第195号裁定书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一0年十月十八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云高刑执字第3593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三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矫里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矫里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矫里本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矫里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8日起至2027年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