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锦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390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锦,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2月25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6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2月27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乐市看守所。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锦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陈锦经事先电话、短信联系后,在长乐市漳港街道某环岛往空港工业区方向约二、三公里处的路边,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予杨某。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锦的供述,证人杨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手机通话信息清单照片,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锦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锦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锦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5日0时许,被告人陈锦经事先电话、短信联系后,在长乐市漳港街道某环岛往空港工业区方向约二、三公里处的路边,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予杨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的证人杨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手机通话信息清单照片,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锦在侦讯阶段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锦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陈锦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锦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陈锦的犯罪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峰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依琴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