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邬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邬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伟,平昌县响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某在审理中突然因病死亡,诉讼程序不可能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邬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