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邬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57号原告邬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伟,平昌县响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某某在审理中突然因病死亡,诉讼程序不可能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邬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