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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刘鹏与李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李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刘鹏。委托代理人林静,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与被告李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鹏撤回起诉。减半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95元、其他费用人民币2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215元由原告刘鹏承担(已付)。审 判 长  李 靖人民陪审员  颜冬萍人民陪审员  陈 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俊峰速 录 员  陈祖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