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执异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傅飞与李洪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飞,李洪辉,王玉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泗执异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傅飞。被执行人李洪辉。第三人王玉侠。本院在执行傅飞与李洪辉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洪辉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3)泗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傅飞与被执行人李洪辉的债权转让,发生在王玉侠与李洪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傅飞申请追加王玉侠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王玉侠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王玉侠应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李洪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傅飞款100万元及利息、诉讼、执行费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胡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代理审判员 徐 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薇薇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