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岑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岑溪市人民法院与刘恒林、黄金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溪市人民法院,刘恒林,黄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岑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岑溪市人民法院,住所地:岑溪市玉梧大道西195号。被执行人刘恒林。被执行人黄金龙。本院在执行岑溪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刘恒林、黄金龙刑事罚金、退赔损失一案中,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恒林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应履行缴交罚金20000元交到岑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责令被执行人黄金龙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应履行缴交罚金30000元,退赔被害人损失8032.1元交到岑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至今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恒林、黄金龙现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及退赔损失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梁 智执行员 倪 祥执行员 覃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德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