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郭某某,女,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某某省某某县某某某镇某某某村。被告崔某,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某某省某某县棉花加工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钟鹏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娜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