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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民一初字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国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李国路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01115号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奇台县奇台镇东关街67号营业执照号码:652325050003489组织机构代码:55648574-4法定代表人:柳东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桑润科、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国路,男,汉族,现年约40岁,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国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8日以被告已给付采暖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原告奇台县蓝天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祖 克 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古丽扎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