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行非诉审字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西乡县卫计局与王某、董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案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1507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非诉审字00014号申请人西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章忠林,男,该局局长。被申请人王某,男,生于1981年3月,汉族。被申请人董某某(王某之妻),女,生于1983年11月,汉族。申请人西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原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王某、董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5)第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该局于2015年5月与西乡县卫生局合并为西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5)第007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申请人王某、董某某于2005年1月17日登记结婚,2006年2月10日生育一子,2014年3月26日生育一女。原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5年1月27日以被申请人王某、董某某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西计生征决(2015)第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决定征收王某、董某某社会抚养费37200元,限于2015年2月27日前缴纳。该局并于同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申请人王某、董某某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至今仍未履行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原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5)第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西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原西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西计生征决(2015)第00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扬华审 判 员  余世军人民陪审员  余盛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国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