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立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曾晓峰与喻金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晓峰,喻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立保字第47号申请人:曾晓峰,男,汉族。被申请人:喻金荣,男,汉族。申请人曾晓峰与被申请人喻金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为确保本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诉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号为新G-M05**号江铃皮卡车辆手续保全;担保人曾德瑞以沙湾县房权证沙政字第000010**号位于沙湾县二十九区健康路20幢建筑面积77.26平方米302号房屋房产证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喻金荣所有车号为新G-M05**号江铃皮卡车��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担保人曾德瑞沙湾县房权证沙政字第000010**号位于沙湾县二十九区健康路20幢建筑面积77.26平方米302号房屋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任羽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