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罪犯吴方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方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415号罪犯吴方冰,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吴方冰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以(2010)晋市法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24日止),并处罚金10万元,未执行。系主犯、累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吴方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8次,余2.9分。悔改表现突出。该犯罚金未执行、且系主犯、累犯,故对该犯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方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茵虹审判员 王旭辉审判员 孙 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郑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