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川与杜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川,杜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李川,无业。被告杜智勇,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川诉被告杜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川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川承担。审 判 长  张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邺青人民陪审员  黄中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