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川与杜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川,杜智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李川,无业。被告杜智勇,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川诉被告杜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川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李川承担。审 判 长 张建民人民陪审员 李邺青人民陪审员 黄中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