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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曹××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times,姜×&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3257号原告曹××。被告姜××。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姜××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应诉材料,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查无此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杜艳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