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康岚与纪传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岚,纪传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三初字第953号原告康岚,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朱小敏,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巧平,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传晶,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岚诉被告纪传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纪传晶名下价值人民币175600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康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纪传晶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56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赖颖琪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