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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商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戴杰、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戴杰,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商初字第570号原告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塘街道。被告戴杰,男,汉族,1965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53元,减半收取20627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薛俊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