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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7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晓光与北京金盛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光,北京金盛阳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7759号原告赵小光,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北京金盛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新居里S3号楼一层103室。法定代表人严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光与被告北京金盛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光于2015年6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小光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十元,由原告赵小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芳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