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4-08
案件名称
柏艳侠与长春市西部新城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拆迁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艳侠,长春市西部新城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绿行初字第10号原告柏艳侠,女,1957年11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市西部新城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心,住所: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邹德贵,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柏艳侠与被告长春市西部新城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拆迁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柏艳侠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艳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艳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震人民陪审员 崔玉莲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欣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