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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廖某某与任某甲、任某乙、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任某甲,任某乙,王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廖某某,男,汉族,1991年9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任某甲,女,汉族,1995年11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任某乙,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任某甲、任某乙、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廖某某承担。审判员  袁正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方 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