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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陈育胜与陈国川、林秋香、林铁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育胜,陈国川,林秋香,林铁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陈育胜,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国川,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秋香,女,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铁发,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育胜与被执行人陈国川、林秋香、林铁发债权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56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陈国川、林秋香、林铁发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育胜因被执行人陈国川、林秋香、林铁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