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8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山维高机电有限公司与诺比能源技术(珠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维高机电有限公司,诺比能源技术(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899-2号申请执行人:中山维高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汪珍,经理。被执行人:诺比能源技术(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任宁,总经理。关于本院受理的中山维高机电有限公司与诺比能源技术(珠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二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诺比能源技术(珠海)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中山维高机电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仍未能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诺比能源技术(珠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紫荆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02、35×××13);二、冻结被执行人诺比能源技术(珠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香洲区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63、35×××06);三、冻结被执行人诺比能源技术(珠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沿河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41、35×××72)。上述账户冻结金额均以人民币3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冯敏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