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殿贵与石金榜土地承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殿贵,石金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王殿贵,男,汉族,1937年9月5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石金榜,男,汉族,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殿贵与被执行人石金榜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应为永吉县黄榆乡乱木桥村委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吉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农仲裁字(2014)第13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申恒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