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唐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唐晓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区墟沟西墅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吕春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怀满,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舒胜来,北京方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唐晓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北京博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