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苏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458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通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付怀荣,理事长。被执行人苏云,女,生于1973年6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达州市宣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川民初字第16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及第二百四十七条关于“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云名下的位于宣汉县东乡镇后街文体商贸中心主楼的房屋和宣汉县东乡镇后街的商业用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珑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