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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树伟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树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号罪犯李树伟,农民。2014年6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14)临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树伟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执行期间,临漳县司法局于2015年6月23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李树伟的缓刑,依法执行原判刑罚。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临漳县司法局提出,社区服刑人员李树伟自2014年7月13日起���2015年7月12日实行社区矫正。李树伟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在未经任何审批手续,不经允许的情况下,超过一个月未到该局柳园司法所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李树伟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树伟自2015年5月5日起,在未经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至6月9日未到临漳县司法局柳园司法所报道,临漳县司法局柳园司法所经多方查找仍未找到李树伟下落。上述事实有社区矫正人员报告登记表、临漳县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定位监管告知书及承诺书、社区矫正宣告书、社区矫正人员报到表、追记笔录、调查笔录、董村街村村委会证明、查找证明、照片及柳欢、胡功希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树伟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对其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临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李树伟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李树伟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建新审 判 员  杜 江代理审判员  黄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贾盈盈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