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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5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黄子成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子成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088号罪犯黄子成,男,汉族,高中文化,1962年4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10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子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4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黄子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黄子成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子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鉴于该犯系累犯、暴力犯,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子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3年1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郭正道代理审判员  卢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