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齐振礼给付申请执行人郑佳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佳伟,齐振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517号申请执行人郑佳伟,男,1989年6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被执行人齐振礼,男,1980年10月6月生,汉族,白山市环境保护局浑江分局工作人员,住浑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浑民二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齐振礼给付申请执行人郑佳伟案件款28000.0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申请执行费3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齐振礼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齐振礼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存款28400.00元至我院。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 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