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行审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与邓和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容县国土资源局,邓和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行审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杏花村东路。法定代表人易立新,华容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铭,华容县征地拆迁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邓和清,居民。申请执行人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华国土资征字(2014)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因华容县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的需要,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2013)政国土字第1249号、(2014)政国土字第313号],华容县人民政府依法对华容县城关镇水产养殖场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2013年6月,华容县征地拆迁中心对上述征收范围内土地进行了征地勘界、权属调查登记。2013年9月10日和2014年3月24日,华容县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2013)第15号、(2014)第3号]。华容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华政办函(2013)105号],并将《华容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及《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项目建设区进行了公示。被征收人邓和清位于城关镇水产养殖场四组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在征地红线范围内。被征收人邓和清位于华容县城关镇水产养殖场四组的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为砖混、砖木结构,房屋用途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181.04平方米。经岳阳市正阳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测算,该房屋测算总价为人民币255776元。被征收人邓和清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补偿登记,未签订补偿协议,也未交出被依法征收的土地。申请执行人会同华容县城关镇、华容县城关镇水产养殖场工作人员向被征收人邓和清宣讲法律政策,进行协谈。因被征收人邓和清提出的补偿价过高,故未能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华容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一、依照《岳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华容县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邓和清的征收补偿额255776元,上述补偿款已专户存储在中国建设银行华容荷花分理处。被征收人邓和清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到华容县状元湖片区旧城改造和环境治理指挥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另外在华容县城关镇水产养殖场安置点为被执行人邓和清提供一套面积约124平方米安置房,按每平方米980元的均价由邓和清自愿购买;二、责令被征收人邓和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并交出土地。经审查,本院认为华容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华国土资征字(2014)1号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华容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华国土资征字(2014)1号限期交出土地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华容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永红审判员 熊纪红审判员 杨 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