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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执字第00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黄刚与韩峰、赵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刚,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0377-2号申请执行人黄刚。被执行人韩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黄刚与被执行人韩峰、赵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邮民初字第0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双方一致确认,韩峰、赵三琴欠黄刚借款本金230000元,韩峰自愿于2015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韩峰、赵三琴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韩峰、赵三琴所有的位于高邮镇蝶园路3-3号、高邮镇家和园2幢304号、404的房产正在他案处置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韩峰、赵三琴所有的位于高邮镇蝶园路3-3号、高邮镇家和园2幢304号、404号的房产正在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无适合财产可供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5)邮民初字第0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毛国平代理执行员  孔薛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