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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7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北京富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盈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富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盈升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7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富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北里西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刚,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小洁,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盈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西红门经济技术产业区38号。法定代表人那旭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富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盈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13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北京富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北京盈升混凝土有限公司亦同意北京富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富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富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886元,由北京富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富天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晓莉代理审判员  张 君代理审判员  林文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贾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