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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建立审 判 员  叶 鹏代理审判员  康书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松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