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026号原告郭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7元,由郭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建立审 判 员 叶 鹏代理审判员 康书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松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