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一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770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邓 宏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亚附: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