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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秦正文与张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183号原告秦正文,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张祖国,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正文与被告张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正文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正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正文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揭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