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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立民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向多绒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多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立民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向多绒,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土家族,务农,住湖南省澧县。委托代理人游先逊,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向多绒因不服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澧民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多绒又以需要补充其他材料为由,于2015年7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多绒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多绒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郭 洪审判员 李常春审判员 刘祖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 政附法律条文:《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适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