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法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文贞与张成明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贞,张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法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孙文贞,个体。被执行人张成明,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赤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成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成明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成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成明在中��建设银行武汉市小东门支行账号为××××××的存款0.2万元扣划至赤城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收款单位名称:赤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家口赤城营业部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永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刘宪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乔玉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