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白延林与杜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延林,杜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白延林,男。被执行人:杜跃,男。申请执行人白延林与被执行人杜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延林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186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杜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延林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合议庭审查后,准予撤销申请。被执行人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310元,执行费21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5)富执字第00014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秀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