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执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赫然申请执行赫勇杰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赫然,赫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335号申请人赫然,女,14岁,蒙古族,学生,现住辽宁省。被执行人赫勇杰,男,36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全额冻结被执行人赫勇杰名下一卡通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文审判员  孟 和审判员  薛秉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宋魁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