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俎某某诉被告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俎某某,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俎某某,男,汉族。被告:富某某,女,满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俎某某诉被告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俎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永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雨萱 来源:百度搜索“”